7件部門規章
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對7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新食品原料技術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術審查,提出綜合審查結論及建議。”在第十四條后增加一條:“審評機構提出的綜合審查結論,應當包括安全性審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并取得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撤銷許可,且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將該辦法中的“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審查,提出綜合審查結論及建議。”刪除第十條第三款。在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條:“審評機構提出的綜合審查結論,應當包括安全性、技術必要性審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在第十四條后增加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且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查并取得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撤銷許可,且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